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財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以下簡稱《通知》)自2003年8月1日實施以來,各類社會團體按照《通知》規定的原則和辦法合理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遵守會費標準備案制度,加強會費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偟膩砜,《通知》確定了會員直接參與制定會費標準的有關辦法,緩解了長期困擾社會團體的經費短缺問題,滿足了不同社會團體需求,健全了社會團體民主管理機制,促進了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
為進一步發揮社會團體服務會員、建設和諧社會的積極作用,促進社會團體發展,經研究,決定繼續執行《通知》的有關規定,并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社會團體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并經出席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二、社會團體應當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序,遵守會費標準備案有關規定,完善會費管理制度;認真執行《通知》規定的會費收支公開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報告會費收支和社會團體會費收據使用情況。
三、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團體收取會費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符合《通知》規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不履行會費標準備案手續、違反自愿原則強制收取會費、違反規定使用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等問題,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要及時指出,督促改正;對構成違紀違法的,應提請有關部門依法查處。